各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0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教资中心〔2020〕6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下半年学校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之前引进的本校在职任教人员,申请人应系统担任一门以上本科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本次认定教学任务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1.身份要求: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港澳台居民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要求: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可视同合格学历;党校学历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3.教育教学能力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均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毕业证书上未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就读学校或教务处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或者提交合格学历档案成绩册,成绩册上须有教育学、心理学及教育实习考试(学分2分以上)成绩。上报材料时未能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
4.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申请认定汉语言类、对外汉语专业教师资格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
5.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凡参加浙江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理论培训合格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可视为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可免。
6.身体检查: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在二级以上医院体检,上报体检结果采用专用表格——《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附件1),并由主检医师在体检表上签署“合格”的明确结论,现场确认时未有“合格”的明确结论的,按“未通过”处理。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必须重新体检。
三、申请认定流程及要求
(一)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未在此时段内完成网上申报的申请人,不能通过本次认定。具体申报程序详见附件7。
(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每个工作日的8:30-16:00,地点为组织人事部,申请人现场确认时打印并填写《浙江省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材料清单》(附件2)黏贴在档案袋封面,提供清单中的所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按顺序整理放进档案袋。
四、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1.10月9日—10月20日
申请人完成网上申报,并准备材料。
2.10月20日—10月26日
各二级学院(部)组织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需组织3名及以上专家对申请人进行测试,填写《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附件4)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汇总表》(附件5)。测试通过后,申请人持《浙江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2010年12月修订》到医院完成体检项目。
3.10月21日—11月4日
申请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及1寸照一张(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照片同版,照片背后写上部门、姓名、身份证号)到组织人事部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是同时提供申请人所在党总支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6)
4.11月4日前
各部门将申请人员档案袋汇总后和汇总表(签字盖章)交组织人事部(行健楼318),同时提交汇总表电子稿。
5.11月5日后
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审核认定。
五、其他事宜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与现场确认系统严格按设定的时间开放和关闭,凡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网上申报或网报未确认、申请材料未补全的申请人,本次不能认定。
联系人:王舟,联系电话:81112810